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发起人和执行主席;时代教育管理智库理事长。具有教育、法律和管理专业教育背景,拥有律师和教师双重从业资格,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咨询、培训等服务近三十年;多次参与过国家民办教育法律和法规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的调研、评估、研讨交流等活动;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协会、教育集团、民办学校等近千家单位提供过专业服务。
债务问题是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个财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轻则会影响到民办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重者则可能会引起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债务问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做好民办学校的债务管理。本文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民办学校办学实践和财务管理要求,就民办学校的债务类型、债务风险、规范要求、债务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和规避风险提供借鉴。
根据笔者多年在实践层面了解的情况可知,民办学校的债务形成问题大多有三种情况:
第一,在民办学校筹设阶段,举办者或出资者投入不足,难以满足办学的基本需要,不得不通过借债来解决。
过去,从国家到地方,对于举办各类民办学校缺乏统一的出资和建设要求,举办学校的资金门槛较低。一部分举办者在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勉强申请举办学校,还有一部分举办者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但考虑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性质,为规避自身财务风险,也有意以较低的出资办学。当学校建设资金不足时,举办者均是通过对外或对内借债来解决学校的资金问题。
第二,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收取的费用难以覆盖学校的办学成本,为维持学校正常运作而产生的债务。
学校进入正常办学阶段后,之所以仍存在着借债办学的情况,也有三种问题造成:一是受地方政策或物价审批部门限制,没有按照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二是团队运营管理能力较弱,生源的数量不足或办学成本过高;三是没考虑学校的实际支撑能力,学校快速扩张和发展,后续建设带来的资金需要。
第三,为牟取学校的利益,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主动借款给学校而产生的债务。
这类债务产生的前提不是基于学校办学和发展需要,可能是为了稳定教职工、管理团队而变相地通过借款付息的方式增加教职工和管理团队的实际收入而产生的债务,也可能是举办者或出资者通过借款付息的方式变相地实现办学回报。严格意义上讲,这类债务即使其借贷手续是完善和合法的,也存在着非法侵占学校资产的犯罪嫌疑。
在现实中,上述三种债务来源未必界限分明,有可能交错在一起,在学校的债务形成中即有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收费偏低的原因,也有牟取利益的因素。比如说向举办者、管理者及教职工借款正好有利于解决投入不足、办学经费短缺的困难,因此很难简单地用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二元逻辑去界定。
此外,在现实中民办学校还有一种特殊债务,学校并没有真实向借贷人借贷,但因法人财产没有落实,民办学校资产与举办者个人资产不分,或民办学校为举办者个人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或信用保证而产生了连带还债责任。
根据民办学校借贷的对象(债权人)不同,可以把民办学校的债务分为银行债务、社会债务和关联债务。三种类型债务比较如下:
债务类型借贷对象借贷手续担保和抵押借贷利率还债压力银行债务 各类银行机构 较为复杂 通常要实物担保或抵押 较低 较大 社会债务 银行之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包含其他商业金融机构 比银行简单 实物、信用或其他权利进行担保、抵押和保证 较高 较大 关联债务 与学校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较为简单 不用担保和抵押 中等 较小
第一,引发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法律风险。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知,资不抵押债无法继续办学是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法定情形之一。民办学校的债务如果大于其资产,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会从防范办学风险、保障师生权益的方面出发,通常会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将会停发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强令学校终止办学。
第二,引发暂缓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监管风险。民办学校在年审时,需要向审批和登记部门递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果学校的债务过大,虽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负债率过高,尤其是净资产少于原始出资额的时候。在实践中,主管和登记部门采取的措施是暂缓年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主要是要求民办学校消除部分债务,降低负债率。如果整改达不到要求,年检则为不合格,直接影响到学校后续的招生、评比、补助等事项。
第三,引发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财务分险。民办学校债务过大,每年需要偿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金额相应较大,学校如果办学状况不好,没形成发展的良性循环,学校的债务在学校收入中占比较高,必然造成学校办学资金紧张,影响到学校正常的办学和发展。民办学校如果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弱甚至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学校债务不但不会减少,还会生出新的债务。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又会引发民办学校监管风险和终止办学风险的连锁反应。
第四,造成民办学校财产流失,学校利益、师生权益受损。民办学校的一些关联债务,并不是未解决学校生存和发展问题,其实质是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及其他关联人非法牟取利益提供便利,这些债务的存在也必然造成民办学校资法人财产流失,学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到师生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相关的连带债务,存在着非法集资的社会债务易把民办学校拖入到诉讼和违法的泥潭。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因维护正常办学秩序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借贷的方式筹集办学经费,这也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利。这里从规范管理和合法性的视角来看,有哪些要求呢?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能否向外借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2016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第七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2021年5月14日颁布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大多数都用在办学,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从上述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民办学校在筹设阶段的资产金额来源主要是举办者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对于开办资金和注册资本要求举办者根据学校的类型、层次、办学规模足额缴纳。间接地说明在筹设期间不允许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对外借贷的。那么开办资金或注资本能否以举办者的名义进行借贷?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可以的,因为后续能够最终靠分配办学结余进行偿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为不能分配办学结余,则不允许借学。
2004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虽然删除了此条规定,但增加了“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规定,因此综合判断,学生和家长不得成为民办学校借贷的对象。
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理财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营收、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说明金融机构向民办学校提供借贷服务是得到现行民办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支持。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能向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借贷吗?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而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自然也包含资金借贷。这一规定表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向有利益关联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借贷,但没有排除向非关联关系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借贷。
民办学校资金借款的利率如何设定,国家和地方目前均没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借贷对象有不同的要求。
首先,只要是合法设置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其设定的贷款利率均得到法律的认可;
其次,对于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资金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决定》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是浮动的,每月均有变化,2024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45%,即民间资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如果在13.6%之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后,民办学校的关联债务也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要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师生的权益。”因此,关联债务的利率除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不允许超出同时期一年期LPR的四倍”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地方民间资金借贷的市场行情,做到合理约定。
一般法律意义上而言,完善的借贷手续应包含签订借款协议和资金交付。民办学校具有特殊性,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董事会的职责可知,“筹集办学经费”作为董事会的法定职责之一,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由此能够推定:民办学校向外借贷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需要董事会决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此项规定也表明民办学校向外借贷的资金应统一进入到学校的账户中,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此外,新的经济环境下,资金交付不再是现金交付,因此应该有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应该有较强证明力的用款证明,如结算或支付证明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因此,民办学校的债务在学校的财务账薄上应当有真实记录,在年度审计报告上能真实反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的人要非常明确,民办学校向外借贷的的最大的目的是保障学校的办学和发展,所借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权益和资助学生等,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更不得将所借资金转借给举办者和管理者个人使用。
目前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中,虽没有明文规定民办学校的负债率高低,但在实践层面,一些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有一个基本共识,将60%的负债率作为民办学校债务的监管红线,对于关联债务的利率也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限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应当参考这样的标准合理设定学校债务的比例和利率。
对于民办学校的债务,应当在借贷的对象、利率设定、借贷的程序、借贷的用途等方面严控,把握好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忌不得有非法分配办学结余、非法集资、高利贷、侵占学校资产、挪用学校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除上述法与非法的风险外,还应该科学规划好借贷的时间、偿还时间和偿还比例、债务结构要多元化、债务抵押与担保等问题。
对于民办学校债务的借贷时间,笔者的建议是借贷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做周转,每学期收到学费后,预留足额的办学经费后,按照特殊的比例进行偿还。
如果可能的情况下,民办学校的债务应以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贷款为主体,保留适当的关联债务,尽可能减少社会类债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教育设施进行抵押没有限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因为这一些局部的抵押会把民办学校陷入全局被动的局面。
此外,民办学校一定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区分好学校与举办者个人财产的权属问题,更不得随意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管理者提供任何债务抵押、担保,严格预防连带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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